銀行剛性防護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明確規(guī)定:“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”。
首先,“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”體現(xiàn)了在頻譜資源領域的國家主權性。依據(jù)《憲法》,我國是政府配置自然資源的國家,從國家主權支配的觀念出發(fā),我國相關法律法規(guī)明確規(guī)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,意味著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就是國家利益的實現(xiàn),而任何侵犯無線電頻譜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為,都是侵犯國家利益的行為。特別是由于無線電頻譜資源在國防建設中地位突出,國家只有對頻譜資源所有權實行壟斷,對頻譜資源使用進行統(tǒng)一管理,才能更好地協(xié)調軍地用頻的矛盾,保證軍事用頻的需要和安全。
無線電頻譜資源不是取之不盡、用之不竭的公共資源,其有限性日益凸現(xiàn),而人類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求卻急劇膨脹,各種無線電技術與應用的競爭愈加激烈,使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稀缺程度不斷加大。因此,需要以國家的公權力規(guī)范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配置,以解決頻譜資源需求與稀缺之間的矛盾。
由于無線電頻譜資源是全世界平等共享的自然資源,其傳播不受行政區(qū)域和國界的限制,又具有易污染的特性,因而要合理利用頻譜資源,維護良好的空中電波秩序,必然需要國家的統(tǒng)一控制和管理。
在國際上,絕大多數(shù)國家都實行無線電頻譜資源國家所有的制度。